特殊化妝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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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妝品檢測 政策要求

用于染發(fā)、燙發(fā)、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fā)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

特殊化妝品檢測 備案流程

1.送檢
境內外受權及公證
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信息管理系統(tǒng)用戶注冊(境內責任人)(http://jyxt.nmpa.gov.cn:8080/jyxt/newlogin.jsp)
產品預審核:產品配方、產品工藝、產品設計包裝、國外生產企業(yè)質量等
產品送檢:線上選擇送檢機構
2.網上備案
①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管理系統(tǒng)用戶注冊(http://ftba.nmpa.gov.cn:8080/ftba/itownet/_framework/login.jsp)
②獲取備案信息(備案電子憑證)
③備案技術、資料整理
④備案后審核
公布審核結果

特殊化妝品檢測 檢測項目

1、微生物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特殊用途化妝品
染發(fā)類燙發(fā)類脫毛類祛斑類防曬類
菌落總數(shù)   
霉菌和酵母菌總數(shù)   
耐熱大腸菌群   
金黃色葡萄球菌   
銅綠假單胞菌   
注:
①物理脫毛類產品、非氧化型染發(fā)類產品需要檢測微生物項目。  
②○表示需檢驗項目。


2、理化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特殊用途化妝品
染發(fā)類燙發(fā)類脫毛類祛斑類防曬類
巰基乙酸   
防曬劑    
染發(fā)劑    
pH值  
抗UVA能力參數(shù)-臨界波長     
注:
①配方中含有化學防曬劑的非防曬類產品,需檢測所含化學防曬劑。
②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shù)-臨界波長或PFA值。
③配方中含有甲醛及甲醛緩釋體類原料的產品,需檢測游離甲醛項目;
④終產品因包裝原因無法取樣或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例如噴霧產品、氣墊產品等),企業(yè)在提交完整檢測樣品的同時,可配合提供包裝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3、毒理學試驗項目


試驗項目染發(fā)類燙發(fā)類除臭類祛斑類防曬類
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    
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  
皮膚變態(tài)反應試驗
皮膚光毒性試驗   
細菌回復突變試驗    
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注:
①對于表中未涉及的產品,在選擇試驗項目時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可按具體產品用途和類別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
②易觸及眼睛的祛斑類、防曬類產品應進行急性眼刺激性試驗。
③淋洗類產品只需要進行急性皮膚刺激性試驗,不需要進行多次皮膚刺激性試驗。
④除育發(fā)類、防曬類和祛斑類產品外,化學防曬劑含量≥0.5%(w/w)的產品(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也應進行皮膚光毒性試驗。  
⑤可選用細菌回復突變試驗或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⑥非氧化型染發(fā)產品不進行細菌回復突變試驗和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⑦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毒理學試驗。


4、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特殊用途化妝品
脫毛類祛斑類防曬類
人體皮膚斑貼試驗 
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②③  
注:
①祛斑類和防曬類化妝品進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出現(xiàn)刺激性結果或結果難以判斷時,應當增加皮膚重復性開放型涂抹試驗。
②駐留類產品理化檢驗結果pH≤3.5或企業(yè)標準中設定pH≤3.5的產品,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③宣稱祛痘、抗皺、祛斑等功效的淋洗類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試用試驗安全性評價。
④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安全性檢驗。


5、功效評價檢驗項目


產品類別檢驗項目
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shù)(SPF值)測定
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shù)(PFA值)測定
防水性能測定
其他功效宣稱化妝品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確定的檢驗項目要求
注:
①宣稱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SPF值。
②標注PFA值或PA+~PA++++的產品,需要檢測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shù)(PFA值);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需要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shù)—臨界波長或PFA值。  
③防曬產品宣稱“防水”、“防汗”或“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內容的,根據(jù)其所宣稱抗水程度或時間按規(guī)定的方法檢測防水性能。
④非防曬類化妝品中化學防曬劑含量之和≥0.5%(w/w)的產品(淋洗類、香水類、指甲油類除外),需要檢測SPF值。
⑤兩劑或兩劑以上混合使用的產品,應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當存在不同濃度、不同配比等與安全性相關的不同使用方法時,需對每一種情況均進行相關的人體功效評價檢驗。
 ⑥宣稱祛斑美白、防脫發(f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產品,應當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確定的檢驗項目要求,進行相應的功效性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特殊化妝品檢測 服務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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